2017年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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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

2017年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计 划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计 划

  xxxx 年 是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 全 面 深化 改 革 的 开 局 之 年 , 是 加 快 建 设 省 域 副 中 心 城 市 和 汉 江 流 域 中心 城 市 , 努 力 在 全 省 “ 建 成 支 点 、 走 在 前 列 ” 大 局 中 谋 求 新 作为 、 创 造 新 业 绩 的 关 键 之 年 , 全 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要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二 中 、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 认真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 坚 持 党 要 管 党 、 从 严治 党 , 按 照 中 央 纪 委 三 次 全 会 、 省 纪 委 四 次 全 会 和 市 委 八 次 全会 部 署 , 加 强 统 一 领 导 和 组 织 协 调 , 聚 焦 中 心 任 务 , 创 新 体 制机 制 , 强 化 执 纪 监 督 , 持 续 改 进 作 风 , 严 明 党 的 纪 律 , 坚 决 惩治 腐 败 , 着 力 构 建 不 想 腐 、 不 能 腐 、 不 敢 腐 的 制 度 体 系 , 坚 定不 移 把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斗 争 引 向 深 入 。

 ( 一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纪 委 、省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加 强 反 腐败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和 制 度 保 障

 全 市 各 级 党 委 、纪 委 要 深 刻 领 会 中 央 和 省 委 、市 委 关 于 党 风廉 政 建 设 的 一 系 列 新 部 署 新 要 求 , 深 刻 认 识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与 全面 深 化 改 革 的 关 系 , 紧 紧 围 绕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定 任 务 、 添 措 施 、建 机 制 , 深 入 推 进 反 腐 败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和 制 度 保 障 , 为 全 面 深化 改 革 提 供 坚 强 保 证 。

 认 真 落 实 党 委 主 体 责 任 和 纪 委 监 督 责 任 ,加 大 对 违 反 党 风 廉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行 为 的 追 究 力 度 。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必须 全 党 动 手 ,形 成 强 大 合 力 。完 善 和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首 先 是 各 级 党 组 织 要 切 实 担 负 起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主 体 责 任 。

 党委 的 主 体 责 任 , 主 要 体 现 在 选 好 用 好 干 部 、 纠 正 损 害 群 众 利 益行 为 、 从 源 头 上 防 治 腐 败 、 支 持 执 纪 执 法 机 关 工 作 、 党 委 主 要负 责 同 志 当 好 廉 洁 从 政 表 率 等 五 个 方 面 。

 各 级 党 委 特 别 是 主 要领 导 要 牢 固 树 立 不 抓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就 是 严 重 失 职 的 意 识 , 主 要领 导 是 第 一 责 任 人 ,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根 据 工 作 分 工 对 职 责 范 围 内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领 导 责 任 。

 各 级 党 委 要 定 期 向 上 级 纪 委 报 告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情 况 。

 各 级 纪 委 要 切 实 担 当 监 督 责任 , 协 助 党 委 加 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组 织 协 调 反 腐 败 工 作 , 督 促检 查 相 关 部 门 落 实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工 作 任 务 , 更 多 地 担 负 起 惩治 腐 败 的 责 任 。

 党 的 组 织 、 宣 传 、 政 法 、 统 战 等 部 门 要 主 动 把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要 求 融 入 各 自 工 作 。

 人 大 、 政 府 、 政 协 和 法 院 、检 察 院 的 党 组 织 都 要 按 照 市 委 要 求 ,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任 , 人 大 、 政 协 发 挥 法 制 建 设 和 民 主 监 督 作 用 , 各 级 政 府 及 所属 部 门 充 分 履 行 行 政 监 管 职 责 , 法 院 、 检 察 院 依 法 惩 处 职 务 犯罪 行 为 。

 无 论 是 党 委 还 是 纪 委 或 者 其 他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 都 要 对承 担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进 行“ 签 字 背 书 ”,做 到 守 土 有 责 、守土 尽 责 。

 要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 对 发 生 重 大 腐 败 案件 和 严 重 违 纪 行 为 的 地 方 、部 门 和 单 位 ,实 行“ 一 案 双 查 ”,既要 追 究 当 事 人 责 任 , 又 要 倒 查 追 究 相 关 领 导 责 任 , 包 括 党 委 和纪 委 的 责 任 。

 同 时 , 要 实 事 求 是 , 区 别 对 待 , 分 清 责 任 , 对 于出 现 的 违 纪 问 题 , 要 弄 清 楚 是 领 导 干 部 主 动 发 现 并 坚 决 查 处 的或 积 极 支 持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查 处 的 , 还 是 有 失 职 渎 职 情 节 甚 至 故意 掩 盖 、 袒 护 违 纪 问 题 的 , 前 者 不 承 担 领 导 责 任 , 后 者 必 须 承担 领 导 责 任 。

 推 动 纪 检 工 作 双 重 领 导 体 制 具 体 化 、程 序 化 、制 度 化 ,强 化上 级 纪 委 对 下 级 纪 委 的 领 导 。

 健 全 下 级 纪 委 向 上 级 纪 委 报 告 工作 、 定 期 述 职 、 约 谈 汇 报 等 制 度 。

 建 立 查 办 腐 败 案 件 以 上 级 纪委 领 导 为 主 的 机 制 , 规 范 线 索 处 置 和 案 件 查 办 在 向 同 级 党 委 报告 的 同 时 必 须 向 上 级 纪 委 报 告 制 度 。

 落 实 各 级 纪 委 书 记 、 副 书记 的 提 名 和 考 察 以 上 级 纪 委 会 同 组 织 部 门 为 主 的 规 定 , 研 究 制定 纪 委 书 记 、 副 书 记 提 名 和 考 察 的 实 施 意 见 以 及 纪 委 书 记 ( 纪检 组 长 )

 和 副 书 记 ( 副 组 长 )

 交 流 、 轮 岗 的 具 体 措 施 , 将 纪 检干 部 选 拔 任 用 、交 流 轮 岗 纳 入 全 市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大 局 统 筹 规 划 ,打 通 入 口 、 畅 通 出 口 , 保 持 队 伍 活 力 。

 全 面 落 实 纪 委 书 记 ( 纪检 组 长 )在 党 委( 党 组 )领 导 班 子 中 分 工 和 排 序 的 制 度 性 规 定 。

 深 入 推 进 派 驻 派 出 机 构 改 革 。按 照 中 央 关 于“ 向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派 驻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 实 行 统 一 名 称 、 统 一 管 理 ” 的 决 定 , 认真 落 实《 襄 阳 市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派 驻 派 出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尽 快 将市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派 驻 派 出 改 革 推 进 到 位 。

 加 强 和 完 善 纪 检 监察 派 驻 派 出 机 构 统 一 管 理 。

 进 一 步 巩 固 县 级 派 驻 派 出 机 构 改 革成 果 , 形 成 健 全 的 工 作 制 度 和 运 行 机 制 。

 坚 持 分 层 、 分 类 指 导的 原 则 , 研 究 完 善 派 驻 派 出 机 构 履 行 职 责 、 发 挥 作 用 的 制 度 机制 。

 加 强 反 腐 败 协 调 工 作 。各 级 党 委 要 加 强 对 反 腐 败 工 作 的 领 导 ,加 强 对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工 作 的 支 持 。

 要 建 立 健 全 查 办 案 件 组 织 协调 机 制 和 案 件 处 理 执 行 到 位 机 制 , 进 一 步 明 确 反 腐 败 协 调 小 组职 能 、 成 员 单 位 责 任 、 协 调 的 基 本 程 序 和 办 法 , 研 究 加 强 同 组织 、 人 事 、 司 法 、 审 计 、 金 融 、 通 信 等 机 关 或 单 位 协 调 配 合 的具 体 制 度 , 形 成 反 腐 败 合 力 。

 ( 二 )

 强 化 纪 律 建 设 , 坚 决 克 服 组 织 涣 散 、 纪 律 松 弛 现 象

 党 的 纪 律 建 设 是 党 的 建 设 永 恒 课 题 。只 有 加 强 党 的 纪 律 建 设 ,才 能 促 使 广 大 党 员 干 部 牢 记 “ 立 党 为 公 、 执 政 为 民 ” 的 宗 旨 ,才 能 防 止 腐 败 堕 落 , 保 持 党 的 先 进 性 和 纯 洁 性 。

 全 面 加 强 党 的纪 律 建 设 , 必 须 严 明 纪 律 、 严 格 教 育 、 严 肃 执 纪 , 以 铁 的 纪 律打 造 让 党 放 心 、 让 群 众 满 意 的 党 员 干 部 队 伍 。

 把 严 明 政 治 纪 律 放 在 首 位 。

 政 治 纪 律 是 维 护 党 的 政 治 原 则 、政 治 方 向 和 政 治 路 线 的 纪 律 ,在 党 的 纪 律 中 具 有 头 等 重 要 地 位 。各 级 党 组 织 和 广 大 党 员 干 部 必 须 坚 决 维 护 中 央 权 威 , 决 不 允 许有 令 不 行 、 有 禁 不 止 , 决 不 允 许 各 自 为 政 、 阳 奉 阴 违 , 决 不 允许 公 开 发 表 同 中 央 决 定 相 反 言 论 。

 重 大 问 题 必 须 请 示 报 告 , 决不 允 许 搞“ 先 斩 后 奏 ”、“ 斩 而 不 奏 ”。保 证 各 级 党 组 织 在 思 想 上政 治 上 行 动 上 同 党 中 央 、 省 委 保 持 高 度 一 致 , 确 保 市 委 各 项 重大 决 策 部 署 的 贯 彻 落 实 。

 严 明 组 织 纪 律 。党 的 组 织 纪 律 是 维 护 党 的 集 中 统 一 ,保 持 党的 战 斗 力 的 基 本 条 件 。每 位 党 员 都 要 遵 守“ 四 个 服 从 ”、民 主 集中 制 、 党 内 组 织 生 活 、 请 示 报 告 等 组 织 制 度 , 自 觉 接 受 组 织 安

 排 和 纪 律 约 束 。

 各 级 党 组 织 要 严 格 教 育 、 加 强 组 织 管 理 , 坚 决纠 正 无 组 织 无 纪 律 、 自 由 主 义 、 好 人 主 义 等 现 象 。

 深 入 广 泛 开展 组 织 纪 律 教 育 , 引 导 和 督 促 广 大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强 化 组 织 纪 律观 念 , 严 格 按 照 党 的 组 织 原 则 和 党 内 政 治 生 活 准 则 办 事 , 坦 诚接 受 组 织 和 群 众 监 督 。

 严 格 执 行 组 织 纪 律 , 对 违 反 民 主 集 中 制原 则 、 拒 不 执 行 或 擅 自 改 变 党 组 织 作 出 的 决 定 、 个 人 或 少 数 人决 定 重 大 事 项 的 , 对 在 党 内 搞 非 组 织 活 动 、 破 坏 党 的 团 结 统 一的 , 对 不 严 格 执 行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等 组 织 制 度 的 , 对 长 期 不 参 加党 组 织 活 动 、 不 能 履 行 党 员 义 务 的 , 及 时 批 评 教 育 , 情 节 严 重的 给 予 组 织 处 理 或 纪 律 处 分 。

 加 强 纪 律 执 行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机 关 要 切 实 维 护党 章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 加 强 对 党 的 各 项 纪 律 执 行 情 况 的 督 促 检查 ,使 党 规 党 纪 成 为“ 带 电 的 高 压 线 ”,做 到 党 章 规 定 的 就 必 须不 折 不 扣 执 行 , 党 章 禁 止 的 就 必 须 坚 决 查 处 和 纠 正 , 确 保 纪 律刚 性 约 束 。

 ( 三 )加 强 作 风 建 设 ,持 之 以 恒 落 实 八 项 规 定 、坚 决 反 对“ 四风 ” 问 题

 作 风 问 题 事 关 根 本 、 事 关 长 远 、 事 关 发 展 , 必 须 持 之 以 恒 、毫 不 松 懈 地 抓 下 去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要 在 坚 持 中 深 化 、在 深 化 中 坚 持 , 巩 固 和 扩 大 成 果 。

 改 进 作 风 要 由 浅 入 深 、 由 易到 难 、 由 简 到 繁 , 循 序 渐 进 。

 各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要 以 深 入 开 展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为 契 机 , 扭 住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不放 松 ,从 具 体 问 题 抓 起 ,一 个 时 间 节 点 一 个 时 间 节 点 地 抓 落 实 ,做 到 出 实 招 、 动 真 格 、 见 实 效 , 坚 决 防 止 反 弹 。

 着 力 解 决 党 员 干 部“ 四 风 ”方 面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针 对 中 秋 、国 庆 、 元 旦 、 春 节 等 重 要 节 点 , 禁 止 公 款 送 月 饼 、 购 买 贺 卡 、送 年 货 节 礼 , 加 大 明 察 暗 访 、 信 访 举 报 、 案 件 调 查 、 惩 戒 问 责力 度 , 及 时 查 处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 点 名 道 姓 通 报 曝 光 。

 重 点 纠 正领 导 干 部 利 用 婚 丧 喜 庆 、 乔 迁 履 新 、 就 学 出 国 等 名 义 , 收 受 下属 以 及 有 利 益 关 系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礼 金 行 为 。

 严 禁 用 公 款 相 互 宴

 请 、 赠 送 节 礼 、 高 档 消 费 。

 严 肃 查 处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出 入 私 人 会所 、 变 相 公 款 旅 游 问 题 。

 结 合 开 展 第 二 批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践 活 动 , 促 进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 省 委 六 条 意 见 、 市 委 二 十 一条 意 见 和 纠 正 “ 四 风 ” 工 作 向 县 、 乡 拓 展 延 伸 。

 健 全 纠 正“ 四 风 ”的 常 态 化 机 制 。按 照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则 ,督 促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抓 好《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 党 政 机 关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规 定 》 等 法 规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的 监督 检 查 , 建 立 健 全 实 施 意 见 和 配 套 规 定 。

 规 范 并 严 格 执 行 财 务预 算 、 核 准 和 审 计 制 度 , 积 极 推 进 机 关 公 车 改 革 和 “ 三 公 ” 经费 公 开 , 健 全 改 进 作 风 、 纠 正 “ 四 风 ” 的 常 态 化 机 制 。

 推 行 治 庸 问 责 和 市 民 问 政 常 态 化 。

 加 大 暗 访 、 查 处 、 问 责 、通 报 力 度 , 以 反 面 典 型 警 示 党 员 干 部 , 做 到 “ 三 个 只 能 加 强 不能 削 弱 ”:明 察 暗 访 力 度 只 能 加 强 不 能 削 弱 、处 理 力 度 只 能 加 强不 能 削 弱 、 问 责 力 度 只 能 加 强 不 能 削 弱 。

 切 实 解 决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突 出 问 题 。开 展“ 门 难 进 、脸 难 看 、事 难 办 ” 等 突 出 问 题 专 项 整 治 , 通 过 集 中 晒 权 、 电 子 监 察 、 查处 曝 光 等 方 式 , 建 立 权 力 监 控 平 台 ,治 理 “ 中 梗 阻 ”。

 开 展 “ 四个 专 项 清 理 ”,即 办 公 场 所 面 积 和 装 修 情 况 清 理 、公 务 用 车 清 理 、考 核 检 查 达 标 活 动 清 理 、 基 层 单 位 制 度 牌 匾 清 理 , 反 对 形 式 主义 。

 ( 四 )

 以 零 容 忍 态 度 惩 治 腐 败 , 坚 决 遏 制 腐 ...

2017年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

  2019 年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社会主义新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县委、纪委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服务大局,结合我局 2018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坚持反腐倡廉方针,深入推进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社会评价工作。开拓创新,努力开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新局面。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继续履行“一岗双职”,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各股室中层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局领导与各股室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保证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

 进一步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党的政治纪律教育,牢固树立广大党员的党章意识、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在贯彻执行局领导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政令畅通。经常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公职人员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教育和廉政谈话教育。深化廉政文化建设,深化党员干部“结对帮扶”和“结贫思廉”活动,加强党员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召开民主生活会,查找和纠正自身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特色、工作成果的宣传报道,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全年不少于两次。

 3.深入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

 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干好本职工作,取得群众认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要加强廉洁自律,树立西充良好形象。持续客观公正的向社会宣传我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为民办实事情况,让群众及时知晓、积极支持,引导群众有序参与到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中来,理性评价,提升社会评价满意度。

 4.优化发展环境,深化作风建设。

 积极参与“县直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改进工作作风公开承诺暨电视问效活动”和“投资软环境集中整治活动”,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大力倡导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确保“三公经费”负增长。加大对“三不”(不负责、不担当、不作为)行为和庸懒散奢等问题的查处和问责力度,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提升服务基层、服务民生能力。及时解决机关效能和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服务行为。

 5.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及时进行整治,加强干部职工队伍作风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禁乱检查、乱处罚等现象。深化纠风工作责任制,纠建并举。严肃查处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等行为,杜绝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6.强化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执行规划有关法规和政策,防止在审批、发证、检查等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行力。继续深入治理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强化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积极参与城乡综合治理,巩固拆违成果,遏制违法建设蔓延歪风。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

 一、党建工作 党的政治建设方面。始终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局党建工作的根本要求,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以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作为一项长期政治任务抓紧抓实。以牢固树立“两个维护”意识为核心确保政治纪律更加严格;以落实《准则》和民主集中制等各项制度为主体确保政治生活更加严肃;以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为基础确保政治生态更加良好;以积极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抓手确保党性锻炼更加有效。特别注重理论学习在抓全面、抓系统上下功夫,特别注重理论宣传在创氛围、造声势上下功夫,特别注重理论应用在学以致用、知行合一上下功夫。

 党的思想建设方面。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我局全体党员。一是发挥理论学习中心组“排头兵”作用。突出政治学习,把好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题、内容、导向关,做到学习有签到、有资料、有记录、有笔记、有报告、有归档。二是进一步完善政治学习教育机制。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列为重要内容,与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全面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三是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定期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新情况,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四是以高度的行动自觉落实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特别是认真抓好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五大重要任务”在我市规划领域内的贯彻落实。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积极发挥规划导向引领作用,切实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党的组织建设方面。努力开创全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党建

 工作生动局面。一是把党建责任扛在肩上,从局党组做起,落实好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清单,明确具体要求,推动各级党组织切实肩负起主体责任,做到真管实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二是加强对基层党建工作的具体指导,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干部,支持和创造条件加强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党务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三是推进机关党建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形成局党建工作“抓部署、抓落实、抓检查、抓考评、抓整改”的闭合工作机制,把抓党建与抓业务统一起来,推动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有机结合、互相促进。

 党的纪律建设方面。局党组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更加重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有问题的干部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处理。坚决杜绝“七个有之”,切实做到“五个必须”,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下一步重点在加强纪律教育、建立健全制度、层层传导压力、廉政责任分解、加强基层监管、促进工作落实上下工夫。着力克服之前“大而化之、碍于情面”的现象,真正做到“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全面提升局纪律建设水平。

 党的作风建设方面。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解决“四风问题”为核心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各级文件精神。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上,一是加强学习教育,增强党员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责任感、紧迫感,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坚定性。二是带头执行规定,严格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以实际行动带动本单位党风政风根本转变。三是健全长效机制。细化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差旅、办公用房、住房、休假休息、津贴补贴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久久为功、成风化俗。在整治“四风”上,紧盯“四风”问题各种新形式新表现和隐形变异、改头换面,持续开展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坚决杜绝搞变通、玩规避行为。围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重点纠正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爱惜羽毛、回

 避问题、不作为、乱作为、冷硬横推等突出问题。

  2019 年,我局将以市委巡察工作为契机,坚决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边督边改、真改实改。同时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三基建设”等工作纳入局党建工作当中,立下军令状、定好责任书、拉出明细表、绘出路线图,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推动局党建工作上台阶,努力使党员干部有新面貌、单位工作有新气象,单位发展有新作为。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方面 2019 年,我局将按照党的十九大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党组主体责任,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引向深入。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按照十九大关于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八项重点任务,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二是持续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四风”,着力发现和有效整治“慵、懒、散、浮、拖”等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层层传导抓落实的责任和压力,着力增强抓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推动形成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正确导向和良好氛围。三是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职责。结合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担负起党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三述”、婚丧嫁娶事宜管理等制度,加大廉政风险点排查防控力度,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让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地生根,为推动规划局全面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

 2018 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党校的指导下,区委党校坚持党校姓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党校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中心大

 局,持续推进区委第三轮巡察意见的整改落实,强化班子建设、队伍建设,认真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创新调研、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进一步夯实党员干部培训主阵地。区委党校党支部被评为区“先进基层党组织”。2019 年的工作思路如下: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1.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为重点,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坚持理想信念教育,狠抓党员队伍日常教育和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制度,深入践行周二理论学习会制度,多方式夯实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进一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党管意识形态,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有效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教师队伍建设。2.持续推进巡察意见整改落实,巩固深化已经完成的整改任务,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建立长效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管物。

 (二)抓实主课主业。1.深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理论教育学习培训,及时宣讲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校姓党”不动摇、党性教育不放松、突出特色不懈怠,进一步推进干部履职能力提升,计划推出 8 大类 11 期系列专题培训,培训对象涵盖中青年干部、入党发展对象、新任党支部书记、社区党委书记以及处级、科级干部和初任公务员。2.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强化教师团队建设,不断改进优化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培训预算精准化、课程深度化、教学全流程管理精细化水平,推进教师主导、学员自主管理,全方位夯实党员干部培训主渠道。3.根据《2018—2022 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要求,研发主体课程和特色课程,推进新时代下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罗湖实际,加强调研工作,为区委区政府提供质量较高的科研咨政服务。

 (三)提升工作效能。1.坚持班子重大议事规程和财务政务公开机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规范管理制度;加强干部职工业务能力培训,开展职工技能比赛,营造崇尚技能、爱岗敬业的良好风气,激发队伍干事热情。2.围绕学员教学培训需要,推进党校大楼修缮、悠·图

 书馆建设,进一步提升教学软硬件设施的现代化、信息化、数字化水平,促进后勤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切实提高后勤保障质量。

2017年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计 划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计 划

  xxxx 年 是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 全 面 深化 改 革 的 开 局 之 年 , 是 加 快 建 设 省 域 副 中 心 城 市 和 汉 江 流 域 中心 城 市 , 努 力 在 全 省 “ 建 成 支 点 、 走 在 前 列 ” 大 局 中 谋 求 新 作为 、 创 造 新 业 绩 的 关 键 之 年 , 全 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要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二 中 、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 认真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 坚 持 党 要 管 党 、 从 严治 党 , 按 照 中 央 纪 委 三 次 全 会 、 省 纪 委 四 次 全 会 和 市 委 八 次 全会 部 署 , 加 强 统 一 领 导 和 组 织 协 调 , 聚 焦 中 心 任 务 , 创 新 体 制机 制 , 强 化 执 纪 监 督 , 持 续 改 进 作 风 , 严 明 党 的 纪 律 , 坚 决 惩治 腐 败 , 着 力 构 建 不 想 腐 、 不 能 腐 、 不 敢 腐 的 制 度 体 系 , 坚 定不 移 把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斗 争 引 向 深 入 。

 ( 一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纪 委 、省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加 强 反 腐败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和 制 度 保 障

 全 市 各 级 党 委 、纪 委 要 深 刻 领 会 中 央 和 省 委 、市 委 关 于 党 风廉 政 建 设 的 一 系 列 新 部 署 新 要 求 , 深 刻 认 识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与 全面 深 化 改 革 的 关 系 , 紧 紧 围 绕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定 任 务 、 添 措 施 、建 机 制 , 深 入 推 进 反 腐 败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和 制 度 保 障 , 为 全 面 深化 改 革 提 供 坚 强 保 证 。

 认 真 落 实 党 委 主 体 责 任 和 纪 委 监 督 责 任 ,加 大 对 违 反 党 风 廉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行 为 的 追 究 力 度 。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必须 全 党 动 手 ,形 成 强 大 合 力 。完 善 和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首 先 是 各 级 党 组 织 要 切 实 担 负 起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主 体 责 任 。

 党委 的 主 体 责 任 , 主 要 体 现 在 选 好 用 好 干 部 、 纠 正 损 害 群 众 利 益行 为 、 从 源 头 上 防 治 腐 败 、 支 持 执 纪 执 法 机 关 工 作 、 党 委 主 要负 责 同 志 当 好 廉 洁 从 政 表 率 等 五 个 方 面 。

 各 级 党 委 特 别 是 主 要领 导 要 牢 固 树 立 不 抓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就 是 严 重 失 职 的 意 识 , 主 要领 导 是 第 一 责 任 人 ,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根 据 工 作 分 工 对 职 责 范 围 内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领 导 责 任 。

 各 级 党 委 要 定 期 向 上 级 纪 委 报 告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情 况 。

 各 级 纪 委 要 切 实 担 当 监 督 责任 , 协 助 党 委 加 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组 织 协 调 反 腐 败 工 作 , 督 促检 查 相 关 部 门 落 实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工 作 任 务 , 更 多 地 担 负 起 惩治 腐 败 的 责 任 。

 党 的 组 织 、 宣 传 、 政 法 、 统 战 等 部 门 要 主 动 把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要 求 融 入 各 自 工 作 。

 人 大 、 政 府 、 政 协 和 法 院 、检 察 院 的 党 组 织 都 要 按 照 市 委 要 求 ,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任 , 人 大 、 政 协 发 挥 法 制 建 设 和 民 主 监 督 作 用 , 各 级 政 府 及 所属 部 门 充 分 履 行 行 政 监 管 职 责 , 法 院 、 检 察 院 依 法 惩 处 职 务 犯罪 行 为 。

 无 论 是 党 委 还 是 纪 委 或 者 其 他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 都 要 对承 担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进 行“ 签 字 背 书 ”,做 到 守 土 有 责 、守土 尽 责 。

 要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 对 发 生 重 大 腐 败 案件 和 严 重 违 纪 行 为 的 地 方 、部 门 和 单 位 ,实 行“ 一 案 双 查 ”,既要 追 究 当 事 人 责 任 , 又 要 倒 查 追 究 相 关 领 导 责 任 , 包 括 党 委 和纪 委 的 责 任 。

 同 时 , 要 实 事 求 是 , 区 别 对 待 , 分 清 责 任 , 对 于出 现 的 违 纪 问 题 , 要 弄 清 楚 是 领 导 干 部 主 动 发 现 并 坚 决 查 处 的或 积 极 支 持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查 处 的 , 还 是 有 失 职 渎 职 情 节 甚 至 故意 掩 盖 、 袒 护 违 纪 问 题 的 , 前 者 不 承 担 领 导 责 任 , 后 者 必 须 承担 领 导 责 任 。

 推 动 纪 检 工 作 双 重 领 导 体 制 具 体 化 、程 序 化 、制 度 化 ,强 化上 级 纪 委 对 下 级 纪 委 的 领 导 。

 健 全 下 级 纪 委 向 上 级 纪 委 报 告 工作 、 定 期 述 职 、 约 谈 汇 报 等 制 度 。

 建 立 查 办 腐 败 案 件 以 上 级 纪委 领 导 为 主 的 机 制 , 规 范 线 索 处 置 和 案 件 查 办 在 向 同 级 党 委 报告 的 同 时 必 须 向 上 级 纪 委 报 告 制 度 。

 落 实 各 级 纪 委 书 记 、 副 书记 的 提 名 和 考 察 以 上 级 纪 委 会 同 组 织 部 门 为 主 的 规 定 , 研 究 制定 纪 委 书 记 、 副 书 记 提 名 和 考 察 的 实 施 意 见 以 及 纪 委 书 记 ( 纪检 组 长 )

 和 副 书 记 ( 副 组 长 )

 交 流 、 轮 岗 的 具 体 措 施 , 将 纪 检干 部 选 拔 任 用 、交 流 轮 岗 纳 入 全 市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大 局 统 筹 规 划 ,打 通 入 口 、 畅 通 出 口 , 保 持 队 伍 活 力 。

 全 面 落 实 纪 委 书 记 ( 纪检 组 长 )在 党 委( 党 组 )领 导 班 子 中 分 工 和 排 序 的 制 度 性 规 定 。

 深 入 推 进 派 驻 派 出 机 构 改 革 。按 照 中 央 关 于“ 向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派 驻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 实 行 统 一 名 称 、 统 一 管 理 ” 的 决 定 , 认真 落 实《 襄 阳 市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派 驻 派 出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尽 快 将市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派 驻 派 出 改 革 推 进 到 位 。

 加 强 和 完 善 纪 检 监察 派 驻 派 出 机 构 统 一 管 理 。

 进 一 步 巩 固 县 级 派 驻 派 出 机 构 改 革成 果 , 形 成 健 全 的 工 作 制 度 和 运 行 机 制 。

 坚 持 分 层 、 分 类 指 导的 原 则 , 研 究 完 善 派 驻 派 出 机 构 履 行 职 责 、 发 挥 作 用 的 制 度 机制 。

 加 强 反 腐 败 协 调 工 作 。各 级 党 委 要 加 强 对 反 腐 败 工 作 的 领 导 ,加 强 对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工 作 的 支 持 。

 要 建 立 健 全 查 办 案 件 组 织 协调 机 制 和 案 件 处 理 执 行 到 位 机 制 , 进 一 步 明 确 反 腐 败 协 调 小 组职 能 、 成 员 单 位 责 任 、 协 调 的 基 本 程 序 和 办 法 , 研 究 加 强 同 组织 、 人 事 、 司 法 、 审 计 、 金 融 、 通 信 等 机 关 或 单 位 协 调 配 合 的具 体 制 度 , 形 成 反 腐 败 合 力 。

 ( 二 )

 强 化 纪 律 建 设 , 坚 决 克 服 组 织 涣 散 、 纪 律 松 弛 现 象

 党 的 纪 律 建 设 是 党 的 建 设 永 恒 课 题 。只 有 加 强 党 的 纪 律 建 设 ,才 能 促 使 广 大 党 员 干 部 牢 记 “ 立 党 为 公 、 执 政 为 民 ” 的 宗 旨 ,才 能 防 止 腐 败 堕 落 , 保 持 党 的 先 进 性 和 纯 洁 性 。

 全 面 加 强 党 的纪 律 建 设 , 必 须 严 明 纪 律 、 严 格 教 育 、 严 肃 执 纪 , 以 铁 的 纪 律打 造 让 党 放 心 、 让 群 众 满 意 的 党 员 干 部 队 伍 。

 把 严 明 政 治 纪 律 放 在 首 位 。

 政 治 纪 律 是 维 护 党 的 政 治 原 则 、政 治 方 向 和 政 治 路 线 的 纪 律 ,在 党 的 纪 律 中 具 有 头 等 重 要 地 位 。各 级 党 组 织 和 广 大 党 员 干 部 必 须 坚 决 维 护 中 央 权 威 , 决 不 允 许有 令 不 行 、 有 禁 不 止 , 决 不 允 许 各 自 为 政 、 阳 奉 阴 违 , 决 不 允许 公 开 发 表 同 中 央 决 定 相 反 言 论 。

 重 大 问 题 必 须 请 示 报 告 , 决不 允 许 搞“ 先 斩 后 奏 ”、“ 斩 而 不 奏 ”。保 证 各 级 党 组 织 在 思 想 上政 治 上 行 动 上 同 党 中 央 、 省 委 保 持 高 度 一 致 , 确 保 市 委 各 项 重大 决 策 部 署 的 贯 彻 落 实 。

 严 明 组 织 纪 律 。党 的 组 织 纪 律 是 维 护 党 的 集 中 统 一 ,保 持 党的 战 斗 力 的 基 本 条 件 。每 位 党 员 都 要 遵 守“ 四 个 服 从 ”、民 主 集中 制 、 党 内 组 织 生 活 、 请 示 报 告 等 组 织 制 度 , 自 觉 接 受 组 织 安

 排 和 纪 律 约 束 。

 各 级 党 组 织 要 严 格 教 育 、 加 强 组 织 管 理 , 坚 决纠 正 无 组 织 无 纪 律 、 自 由 主 义 、 好 人 主 义 等 现 象 。

 深 入 广 泛 开展 组 织 纪 律 教 育 , 引 导 和 督 促 广 大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强 化 组 织 纪 律观 念 , 严 格 按 照 党 的 组 织 原 则 和 党 内 政 治 生 活 准 则 办 事 , 坦 诚接 受 组 织 和 群 众 监 督 。

 严 格 执 行 组 织 纪 律 , 对 违 反 民 主 集 中 制原 则 、 拒 不 执 行 或 擅 自 改 变 党 组 织 作 出 的 决 定 、 个 人 或 少 数 人决 定 重 大 事 项 的 , 对 在 党 内 搞 非 组 织 活 动 、 破 坏 党 的 团 结 统 一的 , 对 不 严 格 执 行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等 组 织 制 度 的 , 对 长 期 不 参 加党 组 织 活 动 、 不 能 履 行 党 员 义 务 的 , 及 时 批 评 教 育 , 情 节 严 重的 给 予 组 织 处 理 或 纪 律 处 分 。

 加 强 纪 律 执 行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机 关 要 切 实 维 护党 章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 加 强 对 党 的 各 项 纪 律 执 行 情 况 的 督 促 检查 ,使 党 规 党 纪 成 为“ 带 电 的 高 压 线 ”,做 到 党 章 规 定 的 就 必 须不 折 不 扣 执 行 , 党 章 禁 止 的 就 必 须 坚 决 查 处 和 纠 正 , 确 保 纪 律刚 性 约 束 。

 ( 三 )加 强 作 风 建 设 ,持 之 以 恒 落 实 八 项 规 定 、坚 决 反 对“ 四风 ” 问 题

 作 风 问 题 事 关 根 本 、 事 关 长 远 、 事 关 发 展 , 必 须 持 之 以 恒 、毫 不 松 懈 地 抓 下 去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要 在 坚 持 中 深 化 、在 深 化 中 坚 持 , 巩 固 和 扩 大 成 果 。

 改 进 作 风 要 由 浅 入 深 、 由 易到 难 、 由 简 到 繁 , 循 序 渐 进 。

 各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要 以 深 入 开 展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为 契 机 , 扭 住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不放 松 ,从 具 体 问 题 抓 起 ,一 个 时 间 节 点 一 个 时 间 节 点 地 抓 落 实 ,做 到 出 实 招 、 动 真 格 、 见 实 效 , 坚 决 防 止 反 弹 。

 着 力 解 决 党 员 干 部“ 四 风 ”方 面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针 对 中 秋 、国 庆 、 元 旦 、 春 节 等 重 要 节 点 , 禁 止 公 款 送 月 饼 、 购 买 贺 卡 、送 年 货 节 礼 , 加 大 明 察 暗 访 、 信 访 举 报 、 案 件 调 查 、 惩 戒 问 责力 度 , 及 时 查 处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 点 名 道 姓 通 报 曝 光 。

 重 点 纠 正领 导 干 部 利 用 婚 丧 喜 庆 、 乔 迁 履 新 、 就 学 出 国 等 名 义 , 收 受 下属 以 及 有 利 益 关 系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礼 金 行 为 。

 严 禁 用 公 款 相 互 宴

 请 、 赠 送 节 礼 、 高 档 消 费 。

 严 肃 查 处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出 入 私 人 会所 、 变 相 公 款 旅 游 问 题 。

 结 合 开 展 第 二 批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践 活 动 , 促 进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 省 委 六 条 意 见 、 市 委 二 十 一条 意 见 和 纠 正 “ 四 风 ” 工 作 向 县 、 乡 拓 展 延 伸 。

 健 全 纠 正“ 四 风 ”的 常 态 化 机 制 。按 照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则 ,督 促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抓 好《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 党 政 机 关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规 定 》 等 法 规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的 监督 检 查 , 建 立 健 全 实 施 意 见 和 配 套 规 定 。

 规 范 并 严 格 执 行 财 务预 算 、 核 准 和 审 计 制 度 , 积 极 推 进 机 关 公 车 改 革 和 “ 三 公 ” 经费 公 开 , 健 全 改 进 作 风 、 纠 正 “ 四 风 ” 的 常 态 化 机 制 。

 推 行 治 庸 问 责 和 市 民 问 政 常 态 化 。

 加 大 暗 访 、 查 处 、 问 责 、通 报 力 度 , 以 反 面 典 型 警 示 党 员 干 部 , 做 到 “ 三 个 只 能 加 强 不能 削 弱 ”:明 察 暗 访 力 度 只 能 加 强 不 能 削 弱 、处 理 力 度 只 能 加 强不 能 削 弱 、 问 责 力 度 只 能 加 强 不 能 削 弱 。

 切 实 解 决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突 出 问 题 。开 展“ 门 难 进 、脸 难 看 、事 难 办 ” 等 突 出 问 题 专 项 整 治 , 通 过 集 中 晒 权 、 电 子 监 察 、 查处 曝 光 等 方 式 , 建 立 权 力 监 控 平 台 ,治 理 “ 中 梗 阻 ”。

 开 展 “ 四个 专 项 清 理 ”,即 办 公 场 所 面 积 和 装 修 情 况 清 理 、公 务 用 车 清 理 、考 核 检 查 达 标 活 动 清 理 、 基 层 单 位 制 度 牌 匾 清 理 , 反 对 形 式 主义 。

 ( 四 )

 以 零 容 忍 态 度 惩 治 腐 败 , 坚 决 遏 制 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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