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精选推荐】

时间:2022-07-23 12:48:07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精选推荐】

医务人员收受回扣

 

 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处理规定

  (一)为加强医院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坚决防止和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评优和职称评定资格、免职、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对索取“红包”“回扣”人员从严从重处理。

 (三)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基建工程、财务等重要部门和岗位收受“红包”“回扣”的人员,调离工作岗位。

 (四)收受“红包”“回扣”的中层以上干部,给予免职。

 (五)因故未能拒绝收受的“红包”“回扣”,当事人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党委办公室或纪检监察室,并上交至指定部门或指定账户。逾期不交按收受认定。

 (六)违规人员如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存在收受“红包”“回扣”情况,并由此带来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按照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对部门、科室及其负责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八)药品、医疗器械厂家、供应商以及建筑企业后勤社会化保障物业公司等单位违反规定,向医院工作人员提供“红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输送的,医院将其列入“黑名单”,坚决断绝业务往来,并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报告,提请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医务人员收受回扣

 

 医院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

  为了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进一步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有关单位或患者、家属馈赠的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等。

 “回扣”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入式器械、试剂及其他物资等购销中帐外或暗中收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物品,或到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或接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邀请的境内(外)旅游,或在医疗活动中收取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因介绍住院、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转诊费(因介绍到其他医疗单位检查、治疗而收取的费用)等。

 第二条医务人员不准收受“红包”、回扣。对于因故未能拒绝收受的“红包”、回扣,当事医务人员应当在 24 小时内报告并上交办或纪监处(节假日时报告并上交院总值班),逾期不交的,按收受论处。

 第三条医院纪监处按有关规定受理“红包”、回扣的举报投诉。举报提倡实事求是地署名举报,医院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纪监处有诉必查,查实必处。纪监处收到反映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举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由纪监处对被举报人员进行谈话警示教育,记录在案;被举报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纪监处留存。

 (二)若收到不同举报人对同一医务人员的两次举报,纪监处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三)若收到不同举报人对同一医务人员的三次举报,纪监处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年以下的停止其医疗行为的处理,直至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

 (四)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延缓职称(职务)晋升或聘任,直至作出解除聘任处理。

 (五)为维护正常的医患关系,来院就诊的患者及家属不得向医务人员馈赠“红包”、财务,纪监处对送红包的单位或个人,同时进行警示教育。

 第四条纪监处查实为医务人员索取“红包”、回扣的;或在医疗纠纷中反映收受“红包”的,按照规定从重处理。

 第五条业务科室或职能部门收受回扣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属集体行为的,按照风廉建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取消该部门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以提供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促销的,医院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医院不再与其进行业务往来。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研究生、进修生、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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